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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概况
简介
规章
规章

西藏自治区证券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西藏自治区证券业协会”(英文全称:THE SECURITIES ASSOCIATION OF TIBET,缩写:SAT)。
第二条 协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设立的自治区级证券期货行业自律性管理组织,属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证券市场的方针政策,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的前提下,实行自律管理;发挥政府及监管部门与会员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践行服务理念,维护会员的合法利益;构建监管部门与会员以及会员之间的交流沟通平台;积极担当,勤奋履职,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正常秩序,促进辖区证券市场的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以下简称“西藏证监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即西藏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协会需积极协助完成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基金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和业务主管单位交办的工作。
第五条 协会住所设在西藏拉萨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西藏辖区的实际情况,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制定行业内自律性管理的规章和制度,配合证券监管机关加强行业管理;组织会员单位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和本行业与其他行业及国家有关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
(二)协助业务主管单位督促和组织会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社会公德以及自律性规范,协助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加强证券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提高其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和企业管理的水平。
(三)代表会员共同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及监管部门反映会员经营活动中的问题、建议和要求;研究探讨证券期货行业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设性意见。
(四)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纠纷进行调解。
(五)搜集、整理行业经营信息,并进行统计和分析,为会员提供咨询服务。编辑出版有关证券期货业务的书籍刊物和内部资料,开展有关证券市场知识的宣传、教育和传播工作。组织会员开展各类投资者教育活动,维护投资者权益,保护投资者利益。
(六)组织会员就证券市场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讨、交流;组织会员对行业发展进行研究,推动业务创新,为会员创造更大市场空间和发展机会。
(七)总结交流会员管理经验,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八)负责行业内外的联络工作,加强与各地方证券业协会之间的联系。
(九)表彰、奖励对证券行业及协会工作做出贡献的会员。批评和处分违法、违规、违德、违信及违反协会章程(公约、制度、 纪律)的会员。对问题严重者,将向行业监管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十)对辖区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执业水平。
(十一)协助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做好辖区证券、期货、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相关工作。
(十二)按照上级行业协会的要求,做好各类创新业务产品的培训、指导和管理工作。
(十三)协助证券监管机构组织开展各类业务检查工作。
(十四)开展符合协会业务范围内且法律法规允许的活动。积极参与和配合政府及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委托开展的各项活动。
(十五)积极开展业务主管单位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由单位会员构成。协会会员分为法定会员、普通会员。
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报备的在西藏辖区设立的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证券法人机构及分支机构、基金法人机构及分支机构、期货法人机构及分支机构、私募基金公司、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投资公司等应当在设立后加入协会,成为法定会员。
依法从事证券市场相关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其他中介机构及协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申请加入协会,成为普通会员。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定会员必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报备的在西藏辖区设立的机构;
(二)拥护协会章程;
(三)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四)愿意接受协会的业务指导,接受协会的委托开展工作;
(五)合法经营,按照行业法律法规开展业务;
(六)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会员入会实行注册制。会员申请加入协会时,应按照协会要求登记注册,并按规定及时缴纳入会费和年会费。
第九条 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申请机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附件1),应载明申请机构的名称、法定住所等,
并承诺拥护本章程;
(二)按协会要求填写的《申请入会单位法人情况登记表》(附
件2)、《申请入会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登记表》(附件3)、《申请入会单位执行代表联系人登记表》(附件4);
(三)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
复印件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
(四)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资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备案;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五)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六)对理事会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七)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遵守协会的章程和相关规定;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和行业声誉;
(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服从协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协会的检查与协调;
(七)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八)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协会履行职责。
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会员代表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时,协会有权要求会员单位更换会员代表。
第十四条 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无正当理由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
(五)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会费收缴标准;
(七)制定行业自律规则;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出席,其决议须经参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其决议须经出席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会员大会由专人进行专门记录,会议记录由理事会指定专人保管。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有下列情况时,可提请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一)理事会人数不足三分之二时;
(二)理事会需要提前或推迟换届时;
(三)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提议。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授权的副理事长、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主持。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协会理事会由会员单位推荐,并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成员候选人应当于换届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新一届理事会成员产生后,应当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聘任和解聘秘书长、副秘书长;
(五)审议并决定会员入会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提请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十一)审议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二)审议协会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十三)表彰和奖励对证券期货行业发展及协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和对违规违纪会员进行纪律处分;
(十四)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参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经理事长或三名以上(含三名)副理事长联名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协会理事会可设名誉理事长一名、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六名;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可连选连任,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推迟换届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名誉理事长不参与协会事项的审议及投票表决。
第二十八条 协会理事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反对分裂,坚决与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三)遵纪守法,增强国家意识、法律意识、公民意识,勤勉尽责,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在协会各项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良好声望,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五)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和会员大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组织实施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
(五)提请理事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副秘书长;
(六)组织召集会员活动和确定活动议题,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协会秘书处为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负责;协会可根据发展情况设专业委员会、也可聘用第三方专业机构为协会提供顾问服务。
第三十四条 秘书处设立秘书长、副秘书长、兼职副秘书长职位,秘书长由理事会聘任或由各理事单位选派高管轮流兼任,任职期限原则上为三年,可连选连任。因秘书长任职到期尚未产生新任秘书长人选时,原秘书长应继续履行职务至新任秘书长产生之日;副秘书长、兼职副秘书长可各设1-2名,负责业务拓展和后勤内务管理等;秘书处内设部门及人员编制在协会管理制度中明确。
第三十五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理事长办理协会理事会日常工作事务;
(二)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
(三)主持秘书处各项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提名副秘书长人选,提请理事会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
(五)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六)协调协会各理事单位、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七)审批预算执行中项目资金不超过该项目预算总额20%的追加和调减;
(八)向理事会和会员大会报告预算收支执行情况;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协会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秘书长处理协会日常事务工作;
(二)负责协会各项工作的具体落实和实施;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主持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
(六)经秘书长授权代表协会签署日常合同、合作协议及文件;
(七)掌握协会工作情况,定期向秘书长汇报协会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社会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的收入。
第三十八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年度向会员收取会费,同时根据工作安排实时收取相关费用。
第三十九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协会的经费支出范围:
(一)协会工作人员薪酬及日常费用;
(二)各项投资者教育、调研、交流、会议和培训等活动费用;
(三)编辑、印刷出版有关刊物及各类宣传资料的费用;
(四)对协会决定表彰会员的奖励;
(五)经理事会审议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经费管理。协会经费由秘书处统一管理。按照年度工作计划编制财务预算草案,提交理事会审议,预算执行中项目资金的追加和调减不超过该项目预算总额20%的部分,由秘书长审批;在年度末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年终将执行结果提交理事会审议;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秘书处应每年向理事会报告年度财务预算和执行情况。
第四十三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的建设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十七条 协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及有关规定,并结合协会实际情况,将协会党员关系挂靠在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参与该公司党支部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十八条 协会在日常工作中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十九条 协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经业务主管单位预审通过后,报协会理事会会议及协会会员大会会议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协会2020年第二次会员决议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西藏自治区证券业协会理事会。